香港公司会计记录备存

香港公司会计记录备存有哪些规则?拆解第622章第377-380条会计记录范围、保存期限、查阅权、缺失补救、失职罚款等5类场景,提供合规SOP与3个真实案例。

发布时间:2026-09-30 更新时间:2026-09-30

“我们香港公司五年没做过账——税务局要求提交审计报告时才发现会计记录全无,面临罚款和补做五年账目的困境。” 这是大量香港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因忽视会计记录备存义务而面临的真实困境。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77-380条,公司须备存会计记录并保存7年——未备存或保存不足可被罚款且董事须承担个人责任。

先给出核心结论:会计记录缺失后80%可通过”补做账目+重建记录+缴纳罚款”补救。关键是7年保存期——会计记录须从相关年度起保存7年,期间不得销毁。核心策略是:公司成立即开始做账,并按月编制会计记录,每年审计后归档保存。

一、会计记录备存制度

1.1 备存义务

依据第622章第377条,公司须备存会计记录:

义务法律依据说明
强制备存第377(1)条所有公司须备存会计记录
记录范围第377(2)条须记录每日收支和资产负债
保存期限第377(3)条须保存7年
备存地点第378条注册办事处或董事认为合适的地点

1.2 会计记录范围

依据第622章第377条,会计记录须包含:

记录类型说明举例
收支记录每日收入和支出的记录银行流水/收据/发票
资产负债资产和负债变动的记录固定资产登记/借款合同
存货记录存货进出和结存的记录进销存台账
购销记录购买和销售的记录采购订单/销售合同
银行记录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银行月结单

1.3 保存要求

要求说明
保存期限7年(从相关年度的会计期间结束起算)
保存形式纸本或电子形式
可读性须能在合理时间内查阅和复制
完整性不得有缺失或篡改

1.4 查阅权

查阅人权限说明
董事可查阅董事有权查阅会计记录
股东有条件查阅须有正当目的并书面申请
核数师可查阅核数师有权查阅全部会计记录
执法机关可查阅税务局/公司注册处等

二、5类风险

2.1 未备存会计记录

风险说明后果
从未做账公司成立后从未编制会计记录罚款HK$30万+董事个人责任
中断做账曾做账但中断多年罚款+须补做多年账目
做账不规范会计记录不完整或不规范核数师出保留意见
凭证缺失缺少原始凭证支撑会计记录核数师出保留意见

2.2 保存期限不足

风险说明后果
提前销毁未满7年即销毁会计记录罚款
自然灭失因灾害或意外导致记录灭失须公告+重建
故意销毁故意销毁会计记录逃避审计刑事追诉
电子记录丢失电子记录因系统故障丢失须有备份机制

2.3 记录不完整

风险说明后果
收支遗漏部分收支未记录账目不准+核数师保留意见
资产遗漏部分资产未登记资产负债表不准
凭证不匹配会计记录与原始凭证不匹配核数师保留意见
时间滞后会计记录严重滞后于实际交易影响决策+审计

2.4 记录篡改

风险说明后果
篡改收支篡改收支记录隐瞒真实经营刑事追诉
伪造凭证伪造原始凭证支撑虚假记录刑事追诉
删除记录删除不利交易记录刑事追诉
虚假合并将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合并掩盖刑事追诉

2.5 核数师无法审计

风险说明后果
记录不足会计记录不足以支撑审计核数师出无法表示意见
凭证缺失原始凭证大量缺失核数师出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管理层不配合管理层拒绝提供记录核数师出无法表示意见
范围受限审计范围因记录缺失受限核数师出保留意见

三、合规SOP(4步)

第1步(公司成立时):建立会计制度

建立项要求
会计软件选择合规的会计软件(如Xero/QuickBooks)
会计科目设置符合香港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
凭证制度建立原始凭证收集和归档制度
银行对账建立月度银行对账机制

第2步(每月):日常记录

记录项要求时间
收支记录记录当月全部收支月末前
银行对账与银行月结单对账次月15日前
凭证归档归档当月全部原始凭证月末前
存货盘点盘点存货并更新记录月末

第3步(每年):年度审计

步骤要求时间
整理账目整理全年会计记录财年结束后1月内
核数师审计聘请核数师进行年度审计财年结束后3月内
审计报告取得审计报告财年结束后6月内
归档保存审计报告和会计记录归档保存7年审计完成后

第4步(缺失时):补救措施

补救项要求
补做账目立即聘请会计补做缺失年度的账目
重建记录通过银行流水/合同/邮件重建会计记录
缴纳罚款缴纳因未备存产生的罚款
取得法律意见如涉及故意销毁——须取得法律意见

四、真实案例(3类典型场景)

编号公司情况风险补救措施结果
案例1:深圳科技公司香港子公司公司成立五年从未做账——税务局要求提交审计报告未备存会计记录→罚款+须补做五年账目聘请会计补做五年账目→通过银行流水重建记录→缴纳罚款HK$5万→完成审计第90天五年账目补做完成,审计报告出具
案例2:广州贸易公司香港公司会计记录只保存3年即销毁——注册处抽查发现保存期限不足→罚款重建已销毁的会计记录→建立电子备份机制→缴纳罚款→向注册处说明第30天重建完成,注册处从轻处理
案例3:杭州电商公司香港公司核数师发现会计记录与原始凭证不匹配——记录被篡改记录篡改→核数师出保留意见+刑事风险聘请法务会计调查→还原真实记录→解雇涉事员工→向核数师和注册处报告第60天真实记录还原,核数师出具审计报告

五、FAQ

Q1:会计记录须保存多久? 7年。依据第622章第377(3)条,会计记录须从相关会计期间结束起保存7年。7年内不得销毁。如提前销毁,罚款。建议建立电子备份机制以防自然灭失。

Q2:会计记录缺失能否通过银行流水重建? 可以,但有局限。银行流水可重建大部分收支记录,但无法重建无银行往来的现金交易和部分凭证。重建的记录须标注”重建”并说明重建依据。核数师可能对重建记录出保留意见。

Q3:电子会计记录是否合规? 合规。第622章允许以电子形式备存会计记录,但须确保电子记录能在合理时间内查阅和复制,且有足够的安全备份。建议同时保留纸本原始凭证和电子会计记录。

合规提示

  • 所有香港公司须备存会计记录并保存7年——未备存可被罚款HK$30万且董事须承担个人责任。
  • 会计记录须完整准确——缺失或篡改会导致核数师出保留意见甚至无法表示意见。
  • 会计记录缺失须及时补救——补做账目和重建记录可减轻罚款和审计风险。

官方参考资料

编号法规/文件名称发布机关
1《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77条(会计记录备存义务)、第378条(备存地点)香港公司注册处
2《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79条(记录范围)、第380条(保存期限)香港公司注册处
3《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81条(查阅权)、第382条(失职罚款)香港公司注册处
4公司注册处《公司会计记录备存指引(2025年修订版)》香港公司注册处
5香港会计师公会《中小企业会计记录实务指引》香港会计师公会

作者署名:深港公司合规观察(独立第三方研究,按公开法规整理,不构成个别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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