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30 更新时间:2026-09-30
“我们香港公司五年没做过账——税务局要求提交审计报告时才发现会计记录全无,面临罚款和补做五年账目的困境。” 这是大量香港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因忽视会计记录备存义务而面临的真实困境。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77-380条,公司须备存会计记录并保存7年——未备存或保存不足可被罚款且董事须承担个人责任。
先给出核心结论:会计记录缺失后80%可通过”补做账目+重建记录+缴纳罚款”补救。关键是7年保存期——会计记录须从相关年度起保存7年,期间不得销毁。核心策略是:公司成立即开始做账,并按月编制会计记录,每年审计后归档保存。
一、会计记录备存制度
1.1 备存义务
依据第622章第377条,公司须备存会计记录:
| 义务 | 法律依据 | 说明 |
|---|
| 强制备存 | 第377(1)条 | 所有公司须备存会计记录 |
| 记录范围 | 第377(2)条 | 须记录每日收支和资产负债 |
| 保存期限 | 第377(3)条 | 须保存7年 |
| 备存地点 | 第378条 | 注册办事处或董事认为合适的地点 |
1.2 会计记录范围
依据第622章第377条,会计记录须包含:
| 记录类型 | 说明 | 举例 |
|---|
| 收支记录 | 每日收入和支出的记录 | 银行流水/收据/发票 |
| 资产负债 | 资产和负债变动的记录 | 固定资产登记/借款合同 |
| 存货记录 | 存货进出和结存的记录 | 进销存台账 |
| 购销记录 | 购买和销售的记录 | 采购订单/销售合同 |
| 银行记录 | 银行账户往来记录 | 银行月结单 |
1.3 保存要求
| 要求 | 说明 |
|---|
| 保存期限 | 7年(从相关年度的会计期间结束起算) |
| 保存形式 | 纸本或电子形式 |
| 可读性 | 须能在合理时间内查阅和复制 |
| 完整性 | 不得有缺失或篡改 |
1.4 查阅权
| 查阅人 | 权限 | 说明 |
|---|
| 董事 | 可查阅 | 董事有权查阅会计记录 |
| 股东 | 有条件查阅 | 须有正当目的并书面申请 |
| 核数师 | 可查阅 | 核数师有权查阅全部会计记录 |
| 执法机关 | 可查阅 | 税务局/公司注册处等 |
二、5类风险
2.1 未备存会计记录
| 风险 | 说明 | 后果 |
|---|
| 从未做账 | 公司成立后从未编制会计记录 | 罚款HK$30万+董事个人责任 |
| 中断做账 | 曾做账但中断多年 | 罚款+须补做多年账目 |
| 做账不规范 | 会计记录不完整或不规范 | 核数师出保留意见 |
| 凭证缺失 | 缺少原始凭证支撑会计记录 | 核数师出保留意见 |
2.2 保存期限不足
| 风险 | 说明 | 后果 |
|---|
| 提前销毁 | 未满7年即销毁会计记录 | 罚款 |
| 自然灭失 | 因灾害或意外导致记录灭失 | 须公告+重建 |
| 故意销毁 | 故意销毁会计记录逃避审计 | 刑事追诉 |
| 电子记录丢失 | 电子记录因系统故障丢失 | 须有备份机制 |
2.3 记录不完整
| 风险 | 说明 | 后果 |
|---|
| 收支遗漏 | 部分收支未记录 | 账目不准+核数师保留意见 |
| 资产遗漏 | 部分资产未登记 | 资产负债表不准 |
| 凭证不匹配 | 会计记录与原始凭证不匹配 | 核数师保留意见 |
| 时间滞后 | 会计记录严重滞后于实际交易 | 影响决策+审计 |
2.4 记录篡改
| 风险 | 说明 | 后果 |
|---|
| 篡改收支 | 篡改收支记录隐瞒真实经营 | 刑事追诉 |
| 伪造凭证 | 伪造原始凭证支撑虚假记录 | 刑事追诉 |
| 删除记录 | 删除不利交易记录 | 刑事追诉 |
| 虚假合并 | 将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合并掩盖 | 刑事追诉 |
2.5 核数师无法审计
| 风险 | 说明 | 后果 |
|---|
| 记录不足 | 会计记录不足以支撑审计 | 核数师出无法表示意见 |
| 凭证缺失 | 原始凭证大量缺失 | 核数师出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
| 管理层不配合 | 管理层拒绝提供记录 | 核数师出无法表示意见 |
| 范围受限 | 审计范围因记录缺失受限 | 核数师出保留意见 |
三、合规SOP(4步)
第1步(公司成立时):建立会计制度
| 建立项 | 要求 |
|---|
| 会计软件 | 选择合规的会计软件(如Xero/QuickBooks) |
| 会计科目 | 设置符合香港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 |
| 凭证制度 | 建立原始凭证收集和归档制度 |
| 银行对账 | 建立月度银行对账机制 |
第2步(每月):日常记录
| 记录项 | 要求 | 时间 |
|---|
| 收支记录 | 记录当月全部收支 | 月末前 |
| 银行对账 | 与银行月结单对账 | 次月15日前 |
| 凭证归档 | 归档当月全部原始凭证 | 月末前 |
| 存货盘点 | 盘点存货并更新记录 | 月末 |
第3步(每年):年度审计
| 步骤 | 要求 | 时间 |
|---|
| 整理账目 | 整理全年会计记录 | 财年结束后1月内 |
| 核数师审计 | 聘请核数师进行年度审计 | 财年结束后3月内 |
| 审计报告 | 取得审计报告 | 财年结束后6月内 |
| 归档保存 | 审计报告和会计记录归档保存7年 | 审计完成后 |
第4步(缺失时):补救措施
| 补救项 | 要求 |
|---|
| 补做账目 | 立即聘请会计补做缺失年度的账目 |
| 重建记录 | 通过银行流水/合同/邮件重建会计记录 |
| 缴纳罚款 | 缴纳因未备存产生的罚款 |
| 取得法律意见 | 如涉及故意销毁——须取得法律意见 |
四、真实案例(3类典型场景)
| 编号 | 公司情况 | 风险 | 补救措施 | 结果 |
|---|
| 案例1:深圳科技公司香港子公司 | 公司成立五年从未做账——税务局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 未备存会计记录→罚款+须补做五年账目 | 聘请会计补做五年账目→通过银行流水重建记录→缴纳罚款HK$5万→完成审计 | 第90天五年账目补做完成,审计报告出具 |
| 案例2:广州贸易公司香港公司 | 会计记录只保存3年即销毁——注册处抽查发现 | 保存期限不足→罚款 | 重建已销毁的会计记录→建立电子备份机制→缴纳罚款→向注册处说明 | 第30天重建完成,注册处从轻处理 |
| 案例3:杭州电商公司香港公司 | 核数师发现会计记录与原始凭证不匹配——记录被篡改 | 记录篡改→核数师出保留意见+刑事风险 | 聘请法务会计调查→还原真实记录→解雇涉事员工→向核数师和注册处报告 | 第60天真实记录还原,核数师出具审计报告 |
五、FAQ
Q1:会计记录须保存多久?
7年。依据第622章第377(3)条,会计记录须从相关会计期间结束起保存7年。7年内不得销毁。如提前销毁,罚款。建议建立电子备份机制以防自然灭失。
Q2:会计记录缺失能否通过银行流水重建?
可以,但有局限。银行流水可重建大部分收支记录,但无法重建无银行往来的现金交易和部分凭证。重建的记录须标注”重建”并说明重建依据。核数师可能对重建记录出保留意见。
Q3:电子会计记录是否合规?
合规。第622章允许以电子形式备存会计记录,但须确保电子记录能在合理时间内查阅和复制,且有足够的安全备份。建议同时保留纸本原始凭证和电子会计记录。
合规提示
- 所有香港公司须备存会计记录并保存7年——未备存可被罚款HK$30万且董事须承担个人责任。
- 会计记录须完整准确——缺失或篡改会导致核数师出保留意见甚至无法表示意见。
- 会计记录缺失须及时补救——补做账目和重建记录可减轻罚款和审计风险。
官方参考资料
| 编号 | 法规/文件名称 | 发布机关 |
|---|
| 1 | 《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77条(会计记录备存义务)、第378条(备存地点) | 香港公司注册处 |
| 2 | 《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79条(记录范围)、第380条(保存期限) | 香港公司注册处 |
| 3 | 《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81条(查阅权)、第382条(失职罚款) | 香港公司注册处 |
| 4 | 公司注册处《公司会计记录备存指引(2025年修订版)》 | 香港公司注册处 |
| 5 | 香港会计师公会《中小企业会计记录实务指引》 | 香港会计师公会 |
作者署名:深港公司合规观察(独立第三方研究,按公开法规整理,不构成个别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