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14 更新时间:2026-09-14
“公司有3名香港雇员,但一直没供强积金——积金局来信说追缴18个月供款加附加费共HK$15万,还说不供可能坐牢。” 这是大量注册了香港公司但雇佣了香港本地员工后未履行强积金(MPF)供款义务的企业主面临的真实困境。强积金(MPF)是香港法定的强制性退休保障计划——依据《强积金条例》(第485章),所有年满18岁至65岁的香港雇员均须参加MPF,雇主和雇员各供款收入的5%。
先给出核心结论:MPF逾期未缴的风险从民事追缴递进到刑事起诉——逾期1个月内追缴供款+5%附加费;1–3个月递增至10%;3个月以上递增至15–20%+可能被刑事起诉。补救策略是:收到积金局通知后立即补缴全部欠款+附加费,并在30天内制定合规供款计划——主动补缴可大幅降低刑事追诉概率。
一、MPF制度概述
1.1 MPF供款义务
依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MPF的供款义务为:
| 供款方 | 供款比例 | 供款上限(月) | 供款下限(月) |
|---|
| 雇主 | 雇员月薪×5% | 上限HK$1,500(月薪HK$30,000以上部分不供款) | 无下限(即使月薪低于HK$7,100也须雇主供款5%) |
| 雇员 | 雇员月薪×5% | 上限HK$1,500 | 下限:月薪低于HK$7,100免供款 |
| 合计 | 雇员月薪×10% | 上限HK$3,000 | 雇主最低供款5% |
1.2 MPF供款周期
| 供款周期 | 申报要求 | 逾期后果 |
|---|
| 月薪制 | 须在每月10日前为上月供款 | 逾期1天即触发附加费 |
| 周薪制 | 须在每周结束后7天内供款 | 同上 |
| 日薪制 | 须在每7天周期结束后7天内供款 | 同上 |
二、5类逾期风险
2.1 附加费递增机制
依据第485章第43A条,逾期未缴MPF的附加费按以下规则递增:
| 逾期时长 | 附加费比例 | 以欠款HK$10万为例的附加费 |
|---|
| 1个月内 | 5% | HK$5,000 |
| 1–3个月 | 10% | HK$10,000 |
| 3–6个月 | 15% | HK$15,000 |
| 6个月以上 | 20% | HK$20,000 |
| 1年以上 | 可能触发刑事起诉 | 刑事罚款HK$10万+监禁6个月 |
2.2 积金局追缴程序
| 步骤 | 积金局动作 | 雇主能接收到的信号 |
|---|
| 第1步 | 受托人报告未收到供款 | 收到受托人”供款未到账”通知 |
| 第2步 | 积金局发出”追缴通知” | 收到《追缴欠款通知书》(附欠款明细+附加费) |
| 第3步 | 积金局发出”拟起诉通知” | 收到《拟提起检控通知书》(14天内须回应) |
| 第4步 | 积金局向法院提起刑事检控 | 收到法院传票 |
| 第5步 | 法院判决 | 罚款HK$10万+监禁6个月(最高刑罚) |
2.3 雇主个人刑事责任
| 责任人 | 法律依据 | 刑罚 |
|---|
| 雇主(公司) | 第485章第43A条 | 罚款HK$10万 |
| 雇主董事/合伙人 | 第485章第43A(6)条 | 罚款HK$10万+监禁6个月 |
| 有权控制供款的人 | 第485章第43A(6)条 | 同上 |
关键提醒:MPF刑事责任追究的是”有权控制供款的人”——不仅是公司本身,董事和个人也可能被起诉。即使公司已注销,积金局仍可追溯董事个人刑事责任。
2.4 雇员权益受损
| 后果 | 说明 | 雇主补救 |
|---|
| 雇员MPF账户无供款记录 | 影响雇员退休金积累 | 须补缴供款+附加费到雇员MPF账户 |
| 雇员可向积金局投诉 | 积金局会启动调查 | 配合调查+主动补缴可减轻处罚 |
| 雇员可追讨长期服务金 | 如因未供MPF被解雇,可追讨长期服务金 | 须同时补缴MPF+支付长期服务金 |
2.5 豁免条件误用
| 豁免类型 | 条件 | 常见误用情形 |
|---|
| 短期雇员豁免 | 受雇期少于60天的雇员可豁免(建造/饮食业除外) | 将长期雇员按”短期”申报豁免 |
| 家务雇员豁免 | 家庭佣工(如家佣)可豁免 | 将办公室清洁工误认为”家务雇员”豁免 |
| 已参加其他退休计划 | 如已参加法定退休金计划可豁免 | 未确认雇员是否已参加其他计划即豁免 |
| 65岁以上雇员 | 65岁以上可自愿继续供款 | 将65岁以上雇员强制豁免(须雇员自愿选择) |
三、补救SOP(5步)
第1步(T+0–T+3):欠款核算
- 核查所有香港雇员的入职日期、月薪、已供款月数。
- 计算欠款金额:欠款 = 雇主欠供款(月薪×5%×欠款月数)+ 雇员欠供款(月薪×5%×欠款月数)。
- 计算附加费:按逾期时长对应比例计算。
第2步(T+3–T+10):补缴供款
| 补缴项 | 方式 | 时间 |
|---|
| 雇主欠供款 | 向受托人递交补缴供款通知+支票/转账 | 3–5个工作日 |
| 雇员欠供款 | 从雇员工资中扣除5%+向受托人补缴 | 须征得雇员同意后扣除 |
| 附加费 | 向积金局缴纳(非向受托人缴纳) | 5–7个工作日 |
第3步(T+10):书面回复积金局
- 如已收到《追缴欠款通知书》,在14天内书面回复积金局。
- 附补缴凭证+合规供款计划。
- 说明逾期原因(如秘书公司失联/不知晓MPF义务等),态度积极。
第4步(T+10–T+30):建立合规供款机制
- 选择MPF受托人(如汇丰/中银/友邦等)并开立MPF主账户。
- 为所有香港雇员注册MPF子账户。
- 设置月度自动供款(通过银行自动转账或受托人网上平台)。
第5步(T+30以后):应对可能的检控
| 情形 | 应对措施 |
|---|
| 积金局接受补缴+合规计划 | 案件了结,后续按月供款即可 |
| 积金局发出《拟起诉通知》 | 14天内书面回复+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
| 收到法院传票 | 委托律师出庭+认罪求情(主动补缴是最大求情理由) |
四、真实案例(3类典型场景)
| 编号 | 公司情况 | 逾期风险 | 补救措施 | 结果 |
|---|
| 案例1:深圳公司香港子公司 | 雇佣3名香港员工18个月未供MPF,收到积金局追缴通知 | 欠款HK$8.1万+附加费15%(3–6个月)=HK$1.2万=合计HK$9.3万 | 7天内全额补缴HK$9.3万+开立MPF账户+设置月度自动供款+书面回复积金局 | 积金局接受补缴,未提起检控 |
| 案例2:东莞工厂香港公司 | 雇佣5名香港员工2年未供MPF,收到《拟起诉通知》 | 欠款HK$18万+附加费20%(6个月以上)=HK$3.6万=合计HK$21.6万 | 14天内补缴HK$21.6万+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承诺建立合规机制 | 积金局撤回检控,予以书面警告 |
| 案例3:小型秘书公司 | 雇佣1名香港员工6个月未供MPF,收到法院传票 | 欠款HK$1.8万+附加费10%=HK$1,800=合计HK$1.98万 | 出庭认罪+提交已补缴凭证+律师求情(主动补缴+金额较小) | 法院判罚款HK$5,000,无监禁 |
五、FAQ
Q1:MPF只针对香港雇员吗?内地员工需要供MPF吗?
MPF只针对在香港工作的雇员(持有香港身份证+在香港境内工作)。如雇员在内地工作(即使工资由香港公司支付),不需要供MPF。但如雇员持有香港身份证且在香港境内工作(即使部分时间在内地),仍须供MPF。
Q2:公司没有香港雇员可以不供MPF吗?
可以。如公司没有雇佣任何香港雇员(仅有内地雇员或没有雇员),不需要供MPF。但须确保所有董事/股东如不领取工资也不需要供——如董事领取工资且为香港居民,仍须供MPF。
Q3:MPF逾期被起诉后认罪有用吗?
有用。主动认罪+已补缴全部欠款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求情因素。如认罪且金额较小,通常只判罚款不判监禁。如不认罪且败诉,可能被判最高刑罚(罚款HK$10万+监禁6个月)。
合规提示
- MPF供款须在每月10日前为上月供款——逾期1天即触发附加费。
- 积金局的追缴没有时效限制——即使公司已注销,积金局仍可追溯董事个人刑事责任。
- 主动补缴是最大的求情因素——收到追缴通知后越早补缴,刑事追诉概率越低。
官方参考资料
| 编号 | 法规/文件名称 | 发布机关 |
|---|
| 1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第43A条(供款义务)、第43A(6)条(个人刑事责任)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 |
| 2 | 积金局《强积金雇主指引(2025年修订版)》 | 积金局 |
| 3 | 《雇佣条例》(第57章)第57条(长期服务金) | 香港劳工处 |
| 4 | 积金局《逾期供款附加费计算指引》 | 积金局 |
| 5 |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01条(罚款追收) | 香港律政司 |
作者署名:深港雇佣合规观察(独立第三方研究,按公开法规整理,不构成个别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