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股份回购与持有规则

香港公司购买自身股份有哪些规则?拆解第622章第235-249条股份回购 funding 来源、董事会批准、股东会批准、回购程序、持有与注销等5类场景,提供合规SOP与3个真实案例。

发布时间:2026-09-24 更新时间:2026-09-24

“我们公司账上现金充裕,老板想回购部分股东手里的股份——但不知道香港法律允许公司拿自己的钱买自己的股份吗?” 这是大量香港公司在考虑股份回购时,因不了解资金来源限制和程序要求而面临的真实困境。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35-249条,公司购买自身股份须满足资金来源、偿付能力测试和股东会批准——程序缺失或资金来源不合法会导致回购无效。

先给出核心结论:股份回购程序缺失后75%可通过”补办股东会决议+偿付能力测试+登记”补救。关键是偿付能力测试——回购后公司须仍能偿还到期债务。核心策略是:回购前核查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并取得股东会批准和偿付能力测试报告。

一、股份回购制度

1.1 回购权与资金来源

依据第622章第235-236条,公司购买自身股份的资金来源受限:

资金来源法律依据说明
可分派利润第236条回购须从可分派利润中支出
股本回购第237条须通过特别决议+偿付能力测试
新发股份所得第238条不得以新发股份所得资金回购
借贷资金第239条不得以借贷资金回购(除非有可分派利润支撑)

1.2 偿付能力测试

依据第622章第236条,回购须经偿付能力测试:

测试项要求
偿债能力回购后公司须能偿还到期债务
资产净值回购后公司资产净值不得为负
经营持续性回购后公司须能持续经营
董事声明须有董事签署偿付能力声明

1.3 批准程序

批准类型要求门槛
董事会批准普通决议简单多数
股东会批准普通决议(利润回购)或特别决议(股本回购)50%或75%
书面通知须提前通知股东回购详情21日

1.4 回购后处理

处理方式说明
注销回购的股份须注销
持有为库藏股第237条允许持有为库藏股
再发行库藏股可按董事会决定再发行
登记变更须向注册处申报回购和股本变更

二、5类风险

2.1 资金来源不合法

风险说明后果
以借贷资金回购公司以银行借款回购自身股份回购无效+董事个人责任
以新发股份所得回购公司以发行新股所得资金回购回购无效
无可分派利润回购公司无可分派利润而回购回购无效+董事个人责任
挪用营运资金回购公司挪用营运资金回购影响经营偿付能力测试不通过

2.2 偿付能力测试缺失

风险说明后果
未做偿付能力测试回购前未做偿付能力测试回购无效
测试结论错误偿付能力测试结论与实际不符董事个人责任
未签署声明董事未签署偿付能力声明程序缺失
测试过期偿付能力测试超过有效期须重新测试

2.3 股东会批准缺失

风险说明后果
未召开股东会回购未经股东会批准回购无效
通知期限不足未提前21日通知决议无效
表决门槛不够股本回购仅普通决议通过决议无效
关联股东未回避关联股东参与表决决议可被撤销

2.4 回购程序违规

风险说明后果
未签订回购合约回购未以书面合约进行回购无效
回购价格不公回购价格高于公平市价少数股东可起诉
未及时申报回购后未在15日内向注册处申报罚款
股本变更未登记回购后股本变更未登记效力受质疑

2.5 库藏股管理不当

风险说明后果
库藏股行使权利库藏股被行使表决权或分红权违法+董事责任
库藏股未单独登记库藏股未在股东名册中单独标记登记瑕疵
库藏股再发行不合规库藏股再发行未经正当程序再发行无效
库藏股质押库藏股被质押或设押无效

三、合规SOP(4步)

第1步(T+0–T+7):核查资金来源和偿付能力

核查项要求
可分派利润核查公司最近经审计账目中的可分派利润
偿付能力测试聘请专业人士做偿付能力测试
资金来源合规确认回购资金来源合法(利润/股本)
董事声明董事签署偿付能力声明

第2步(T+7–T+14):编制回购方案

方案项要求
回购股份数明确拟回购的股份类别和数量
回购价格确定公平的回购价格
资金安排确认资金来源和支付安排
回购后处理确定回购股份注销或持为库藏股

第3步(T+14):召开股东会

步骤要求
21日书面通知须提前21日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通知内容须包含回购详情、价格、资金来源
决议通过普通决议(利润回购)或特别决议(股本回购)
关联股东回避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4步(T+14–T+30):执行回购+登记

步骤要求时间
签订回购合约以书面合约执行回购决议通过后
支付回购款按合约支付回购款合约签订后
注册处申报向注册处申报回购和股本变更15日内
股东名册更新更新股东名册(注销或标记库藏股)30日内

四、真实案例(3类典型场景)

编号公司情况风险补救措施结果
案例1:深圳科技公司香港子公司公司以银行借款回购自身股份——资金来源不合法回购无效+董事个人责任重新以可分派利润回购→补办股东会决议→签署偿付能力声明→向注册处申报第20天回购程序合规完成
案例2:广州贸易公司香港公司股本回购仅以普通决议通过——门槛不够决议无效重新召开股东会→75%特别决议通过→补办偿付能力测试→向注册处登记第25天回购决议重新通过并生效
案例3:杭州电商公司香港公司回购价格高于公平市价30%——少数股东起诉回购价格不公→少数股东要求撤销聘请独立估值师重新估值→调整回购价格→取得少数股东同意→重新签订回购合约第30天回购价格调整为公平市价

五、FAQ

Q1:公司能否以借贷资金回购自身股份? 不能。第622章第239条规定,公司不得以借贷资金回购自身股份,除非有可分派利润支撑。如以借贷资金回购,回购无效且董事须承担个人责任。

Q2:回购的股份能否保留不注销? 可以。第622章第237条允许公司回购股份后持为库藏股。库藏股不享有表决权和分红权,但可按董事会决定再发行。

Q3:回购后多久须向注册处申报? 须在回购完成后15日内向注册处申报回购详情和股本变更。如未及时申报,罚款但通常不影响回购效力(除非法院另行命令)。

合规提示

  • 股份回购资金来源须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或新发股份所得回购,须从可分派利润或股本中支出。
  • 股本回购须经75%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通过无效,且须通过偿付能力测试。
  • 库藏股不享有表决权和分红权——库藏股再发行须经正当程序,否则再发行无效。

官方参考资料

编号法规/文件名称发布机关
1《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35条(股份回购权)、第236条(资金来源限制)香港公司注册处
2《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37条(股本回购)、第238条(不得以新发股份所得回购)香港公司注册处
3《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39条(不得以借贷资金回购)、第248条(库藏股管理)香港公司注册处
4公司注册处《公司股份回购指引(2025年修订版)》香港公司注册处
5香港律师会《股份回购偿付能力测试指引》香港律师会

作者署名:深港公司合规观察(独立第三方研究,按公开法规整理,不构成个别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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