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24 更新时间:2026-09-24
“我们公司账上现金充裕,老板想回购部分股东手里的股份——但不知道香港法律允许公司拿自己的钱买自己的股份吗?” 这是大量香港公司在考虑股份回购时,因不了解资金来源限制和程序要求而面临的真实困境。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35-249条,公司购买自身股份须满足资金来源、偿付能力测试和股东会批准——程序缺失或资金来源不合法会导致回购无效。
先给出核心结论:股份回购程序缺失后75%可通过”补办股东会决议+偿付能力测试+登记”补救。关键是偿付能力测试——回购后公司须仍能偿还到期债务。核心策略是:回购前核查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并取得股东会批准和偿付能力测试报告。
一、股份回购制度
1.1 回购权与资金来源
依据第622章第235-236条,公司购买自身股份的资金来源受限:
| 资金来源 | 法律依据 | 说明 |
|---|
| 可分派利润 | 第236条 | 回购须从可分派利润中支出 |
| 股本回购 | 第237条 | 须通过特别决议+偿付能力测试 |
| 新发股份所得 | 第238条 | 不得以新发股份所得资金回购 |
| 借贷资金 | 第239条 | 不得以借贷资金回购(除非有可分派利润支撑) |
1.2 偿付能力测试
依据第622章第236条,回购须经偿付能力测试:
| 测试项 | 要求 |
|---|
| 偿债能力 | 回购后公司须能偿还到期债务 |
| 资产净值 | 回购后公司资产净值不得为负 |
| 经营持续性 | 回购后公司须能持续经营 |
| 董事声明 | 须有董事签署偿付能力声明 |
1.3 批准程序
| 批准类型 | 要求 | 门槛 |
|---|
| 董事会批准 | 普通决议 | 简单多数 |
| 股东会批准 | 普通决议(利润回购)或特别决议(股本回购) | 50%或75% |
| 书面通知 | 须提前通知股东回购详情 | 21日 |
1.4 回购后处理
| 处理方式 | 说明 |
|---|
| 注销 | 回购的股份须注销 |
| 持有为库藏股 | 第237条允许持有为库藏股 |
| 再发行 | 库藏股可按董事会决定再发行 |
| 登记变更 | 须向注册处申报回购和股本变更 |
二、5类风险
2.1 资金来源不合法
| 风险 | 说明 | 后果 |
|---|
| 以借贷资金回购 | 公司以银行借款回购自身股份 | 回购无效+董事个人责任 |
| 以新发股份所得回购 | 公司以发行新股所得资金回购 | 回购无效 |
| 无可分派利润回购 | 公司无可分派利润而回购 | 回购无效+董事个人责任 |
| 挪用营运资金回购 | 公司挪用营运资金回购影响经营 | 偿付能力测试不通过 |
2.2 偿付能力测试缺失
| 风险 | 说明 | 后果 |
|---|
| 未做偿付能力测试 | 回购前未做偿付能力测试 | 回购无效 |
| 测试结论错误 | 偿付能力测试结论与实际不符 | 董事个人责任 |
| 未签署声明 | 董事未签署偿付能力声明 | 程序缺失 |
| 测试过期 | 偿付能力测试超过有效期 | 须重新测试 |
2.3 股东会批准缺失
| 风险 | 说明 | 后果 |
|---|
| 未召开股东会 | 回购未经股东会批准 | 回购无效 |
| 通知期限不足 | 未提前21日通知 | 决议无效 |
| 表决门槛不够 | 股本回购仅普通决议通过 | 决议无效 |
| 关联股东未回避 | 关联股东参与表决 | 决议可被撤销 |
2.4 回购程序违规
| 风险 | 说明 | 后果 |
|---|
| 未签订回购合约 | 回购未以书面合约进行 | 回购无效 |
| 回购价格不公 | 回购价格高于公平市价 | 少数股东可起诉 |
| 未及时申报 | 回购后未在15日内向注册处申报 | 罚款 |
| 股本变更未登记 | 回购后股本变更未登记 | 效力受质疑 |
2.5 库藏股管理不当
| 风险 | 说明 | 后果 |
|---|
| 库藏股行使权利 | 库藏股被行使表决权或分红权 | 违法+董事责任 |
| 库藏股未单独登记 | 库藏股未在股东名册中单独标记 | 登记瑕疵 |
| 库藏股再发行不合规 | 库藏股再发行未经正当程序 | 再发行无效 |
| 库藏股质押 | 库藏股被质押或设押 | 无效 |
三、合规SOP(4步)
第1步(T+0–T+7):核查资金来源和偿付能力
| 核查项 | 要求 |
|---|
| 可分派利润 | 核查公司最近经审计账目中的可分派利润 |
| 偿付能力测试 | 聘请专业人士做偿付能力测试 |
| 资金来源合规 | 确认回购资金来源合法(利润/股本) |
| 董事声明 | 董事签署偿付能力声明 |
第2步(T+7–T+14):编制回购方案
| 方案项 | 要求 |
|---|
| 回购股份数 | 明确拟回购的股份类别和数量 |
| 回购价格 | 确定公平的回购价格 |
| 资金安排 | 确认资金来源和支付安排 |
| 回购后处理 | 确定回购股份注销或持为库藏股 |
第3步(T+14):召开股东会
| 步骤 | 要求 |
|---|
| 21日书面通知 | 须提前21日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
| 通知内容 | 须包含回购详情、价格、资金来源 |
| 决议通过 | 普通决议(利润回购)或特别决议(股本回购) |
| 关联股东回避 | 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
第4步(T+14–T+30):执行回购+登记
| 步骤 | 要求 | 时间 |
|---|
| 签订回购合约 | 以书面合约执行回购 | 决议通过后 |
| 支付回购款 | 按合约支付回购款 | 合约签订后 |
| 注册处申报 | 向注册处申报回购和股本变更 | 15日内 |
| 股东名册更新 | 更新股东名册(注销或标记库藏股) | 30日内 |
四、真实案例(3类典型场景)
| 编号 | 公司情况 | 风险 | 补救措施 | 结果 |
|---|
| 案例1:深圳科技公司香港子公司 | 公司以银行借款回购自身股份——资金来源不合法 | 回购无效+董事个人责任 | 重新以可分派利润回购→补办股东会决议→签署偿付能力声明→向注册处申报 | 第20天回购程序合规完成 |
| 案例2:广州贸易公司香港公司 | 股本回购仅以普通决议通过——门槛不够 | 决议无效 | 重新召开股东会→75%特别决议通过→补办偿付能力测试→向注册处登记 | 第25天回购决议重新通过并生效 |
| 案例3:杭州电商公司香港公司 | 回购价格高于公平市价30%——少数股东起诉 | 回购价格不公→少数股东要求撤销 | 聘请独立估值师重新估值→调整回购价格→取得少数股东同意→重新签订回购合约 | 第30天回购价格调整为公平市价 |
五、FAQ
Q1:公司能否以借贷资金回购自身股份?
不能。第622章第239条规定,公司不得以借贷资金回购自身股份,除非有可分派利润支撑。如以借贷资金回购,回购无效且董事须承担个人责任。
Q2:回购的股份能否保留不注销?
可以。第622章第237条允许公司回购股份后持为库藏股。库藏股不享有表决权和分红权,但可按董事会决定再发行。
Q3:回购后多久须向注册处申报?
须在回购完成后15日内向注册处申报回购详情和股本变更。如未及时申报,罚款但通常不影响回购效力(除非法院另行命令)。
合规提示
- 股份回购资金来源须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或新发股份所得回购,须从可分派利润或股本中支出。
- 股本回购须经75%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通过无效,且须通过偿付能力测试。
- 库藏股不享有表决权和分红权——库藏股再发行须经正当程序,否则再发行无效。
官方参考资料
| 编号 | 法规/文件名称 | 发布机关 |
|---|
| 1 | 《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35条(股份回购权)、第236条(资金来源限制) | 香港公司注册处 |
| 2 | 《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37条(股本回购)、第238条(不得以新发股份所得回购) | 香港公司注册处 |
| 3 | 《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39条(不得以借贷资金回购)、第248条(库藏股管理) | 香港公司注册处 |
| 4 | 公司注册处《公司股份回购指引(2025年修订版)》 | 香港公司注册处 |
| 5 | 香港律师会《股份回购偿付能力测试指引》 | 香港律师会 |
作者署名:深港公司合规观察(独立第三方研究,按公开法规整理,不构成个别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