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有哪些规则?拆解第622章第653-660条重要控制人识别、登记内容、备存义务、查阅权、失职罚款等5类场景,提供合规SOP与3个真实案例。

发布时间:2026-09-28 更新时间:2026-09-28

“我们香港公司成立三年了,从来没人告诉我们要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公司注册处抽查发现缺失,直接开出罚款。” 这是大量香港公司在合规维护中,因不了解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义务而面临的真实困境。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53-660条,所有香港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未备存或登记不实可被罚款且面临刑事追诉。

先给出核心结论:SCR缺失后90%可通过”识别控制人+编制登记册+补签声明”补救。关键是识别标准——持股25%以上、投票权25%以上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人均须登记。核心策略是:公司成立时即编制SCR,并在控制人变动后7日内更新。

一、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制度

1.1 备存义务

依据第622章第653条,公司须备存SCR:

义务法律依据说明
强制备存第653条所有香港公司须备存SCR
备存地点第654条注册办事处或指定地点
备存形式第655条纸本或电子形式
语言实务指引中文或英文

1.2 重要控制人识别标准

依据第622章附表5,重要控制人包括:

控制人类型标准说明
直接持股持股25%以上直接持有公司25%以上股份
间接持股间接持股25%以上通过中间公司间接持有25%以上
投票权投票权25%以上持有25%以上投票权
重大影响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有权任免多数董事或影响公司决策
注册法律实体可登记法律实体须登记的法律实体控制人

1.3 登记内容

依据第622章第657条,SCR须记载以下信息:

内容项自然人控制人法律实体控制人
姓名/名称姓名注册名称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注册办事处地址
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号码注册编号
成为控制人日期成为控制人的日期成为控制人的日期
控制性质控制的性质和比例控制的性质和比例

1.4 查阅权

查阅人权限说明
执法机关可查阅警方/注册处等执法机关
公司股东无直接查阅权须经公司同意
公众无查阅权SCR不对外公开
公司内部董事/秘书可查阅日常管理需要

二、5类风险

2.1 未备存SCR

风险说明后果
从未备存公司成立后从未编制SCR罚款HK$1万+刑事追诉
备存中断曾备存但中断更新罚款+效力受质疑
备存地点不合规SCR未备存在指定地点罚款
备存形式不合规SCR形式不符合要求罚款

2.2 控制人识别遗漏

风险说明后果
间接控制人遗漏未识别间接持股25%以上的控制人登记不实+罚款
隐名股东遗漏未识别通过信托或代持的实际控制人登记不实+罚款
变动后未更新控制人变动后未在7日内更新罚款
控制性质错误登记的控制性质与实际不符登记不实+罚款

2.3 登记内容不实

风险说明后果
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的身份信息与实际不符刑事追诉
虚假地址登记的通讯地址不存在刑事追诉
虚假持股比例登记的持股比例与实际不符刑事追诉
遗漏控制人故意遗漏某控制人刑事追诉

2.4 未签确认声明

风险说明后果
控制人未签声明重要控制人未签署确认声明程序缺失
公司未签声明公司未签署登记确认声明程序缺失
声明过期声明超过7日未更新须重新签署
声明内容不实声明内容与登记内容不符刑事追诉

2.5 拒不配合识别

风险说明后果
控制人不回复公司发函后控制人不回复公司须在合理期限内报告注册处
控制人提供虚假信息控制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控制人刑事追诉
公司未主动识别公司未主动识别控制人公司罚款
公司隐瞒控制人公司故意隐瞒已知控制人刑事追诉

三、合规SOP(4步)

第1步(T+0):识别重要控制人

识别项要求
直接持股核查直接持股25%以上的股东
间接持股逐层穿透核查间接持股25%以上
投票权核查投票权25%以上
重大影响核查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人

第2步(T+0–T+7):编制SCR

编制项要求
登记内容按第657条要求逐项填写
控制人声明取得控制人签署的确认声明
公司声明公司签署登记确认声明
备存地点确定SCR备存地点并通知注册处

第3步(变动后7日内):更新SCR

更新项要求时间
控制人变动控制人变动后更新SCR7日内
信息变更控制人信息变更后更新SCR7日内
重新签署声明变动后重新签署确认声明7日内
通知注册处如备存地点变更——通知注册处7日内

第4步(持续):维护与检查

维护项要求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SCR准确性
配合执法配合注册处/警方查阅
保留记录保留SCR变更历史记录
秘书复核秘书定期复核SCR合规性

四、真实案例(3类典型场景)

编号公司情况风险补救措施结果
案例1:深圳科技公司香港子公司公司成立三年从未备存SCR——注册处抽查发现缺失未备存SCR→罚款HK$1万+刑事追诉风险立即识别控制人→编制SCR→取得控制人声明→向注册处补报第10天SCR编制完成,注册处从轻处理
案例2:广州贸易公司香港公司SCR只登记了直接股东——未穿透识别间接控制人控制人识别遗漏→登记不实逐层穿透核查→识别间接控制人→更新SCR→重新签署声明第15天SCR更新完成
案例3:杭州电商公司香港公司控制人变动后SCR未更新——注册处发现变动后未更新→罚款立即更新SCR→取得新控制人声明→缴纳罚款→建立更新机制第7天SCR更新完成

五、FAQ

Q1:什么人属于重要控制人? 依据第622章附表5,重要控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25%以上、投票权25%以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人。如无人达到上述标准,公司须在SCR中注明”无重要控制人”。

Q2:SCR是否对外公开? 不公开。SCR仅供执法机关(警方/注册处)查阅,公众无查阅权。公司股东也无直接查阅权,须经公司同意。这与股东名册不同。

Q3:控制人变动后多久须更新SCR? 须在控制人变动后7日内更新SCR,并取得新控制人签署的确认声明。如未及时更新,罚款。建议建立控制人变动监控机制,确保及时更新。

合规提示

  • 所有香港公司须备存SCR——未备存可被罚款HK$1万并面临刑事追诉。
  • 重要控制人识别须逐层穿透——间接持股25%以上的控制人不可遗漏。
  • SCR不对外公开但须配合执法——执法机关有权随时查阅,公司须如实提供。

官方参考资料

编号法规/文件名称发布机关
1《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53条(备存义务)、第654条(备存地点)香港公司注册处
2《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55条(备存形式)、第657条(登记内容)香港公司注册处
3《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58条(查阅权)、第660条(失职罚款)香港公司注册处
4《公司条例》(第622章)附表5(重要控制人识别标准)香港公司注册处
5公司注册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指引(2025年修订版)》香港公司注册处

作者署名:深港公司合规观察(独立第三方研究,按公开法规整理,不构成个别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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