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28 更新时间:2026-09-28
“我们香港公司成立三年了,从来没人告诉我们要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公司注册处抽查发现缺失,直接开出罚款。” 这是大量香港公司在合规维护中,因不了解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义务而面临的真实困境。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53-660条,所有香港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未备存或登记不实可被罚款且面临刑事追诉。
先给出核心结论:SCR缺失后90%可通过”识别控制人+编制登记册+补签声明”补救。关键是识别标准——持股25%以上、投票权25%以上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人均须登记。核心策略是:公司成立时即编制SCR,并在控制人变动后7日内更新。
一、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制度
1.1 备存义务
依据第622章第653条,公司须备存SCR:
| 义务 | 法律依据 | 说明 |
|---|
| 强制备存 | 第653条 | 所有香港公司须备存SCR |
| 备存地点 | 第654条 | 注册办事处或指定地点 |
| 备存形式 | 第655条 | 纸本或电子形式 |
| 语言 | 实务指引 | 中文或英文 |
1.2 重要控制人识别标准
依据第622章附表5,重要控制人包括:
| 控制人类型 | 标准 | 说明 |
|---|
| 直接持股 | 持股25%以上 | 直接持有公司25%以上股份 |
| 间接持股 | 间接持股25%以上 | 通过中间公司间接持有25%以上 |
| 投票权 | 投票权25%以上 | 持有25%以上投票权 |
| 重大影响 |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 有权任免多数董事或影响公司决策 |
| 注册法律实体 | 可登记法律实体 | 须登记的法律实体控制人 |
1.3 登记内容
依据第622章第657条,SCR须记载以下信息:
| 内容项 | 自然人控制人 | 法律实体控制人 |
|---|
| 姓名/名称 | 姓名 | 注册名称 |
| 通讯地址 | 通讯地址 | 注册办事处地址 |
| 身份证件 | 身份证/护照号码 | 注册编号 |
| 成为控制人日期 | 成为控制人的日期 | 成为控制人的日期 |
| 控制性质 | 控制的性质和比例 | 控制的性质和比例 |
1.4 查阅权
| 查阅人 | 权限 | 说明 |
|---|
| 执法机关 | 可查阅 | 警方/注册处等执法机关 |
| 公司股东 | 无直接查阅权 | 须经公司同意 |
| 公众 | 无查阅权 | SCR不对外公开 |
| 公司内部 | 董事/秘书可查阅 | 日常管理需要 |
二、5类风险
2.1 未备存SCR
| 风险 | 说明 | 后果 |
|---|
| 从未备存 | 公司成立后从未编制SCR | 罚款HK$1万+刑事追诉 |
| 备存中断 | 曾备存但中断更新 | 罚款+效力受质疑 |
| 备存地点不合规 | SCR未备存在指定地点 | 罚款 |
| 备存形式不合规 | SCR形式不符合要求 | 罚款 |
2.2 控制人识别遗漏
| 风险 | 说明 | 后果 |
|---|
| 间接控制人遗漏 | 未识别间接持股25%以上的控制人 | 登记不实+罚款 |
| 隐名股东遗漏 | 未识别通过信托或代持的实际控制人 | 登记不实+罚款 |
| 变动后未更新 | 控制人变动后未在7日内更新 | 罚款 |
| 控制性质错误 | 登记的控制性质与实际不符 | 登记不实+罚款 |
2.3 登记内容不实
| 风险 | 说明 | 后果 |
|---|
| 虚假身份信息 | 登记的身份信息与实际不符 | 刑事追诉 |
| 虚假地址 | 登记的通讯地址不存在 | 刑事追诉 |
| 虚假持股比例 | 登记的持股比例与实际不符 | 刑事追诉 |
| 遗漏控制人 | 故意遗漏某控制人 | 刑事追诉 |
2.4 未签确认声明
| 风险 | 说明 | 后果 |
|---|
| 控制人未签声明 | 重要控制人未签署确认声明 | 程序缺失 |
| 公司未签声明 | 公司未签署登记确认声明 | 程序缺失 |
| 声明过期 | 声明超过7日未更新 | 须重新签署 |
| 声明内容不实 | 声明内容与登记内容不符 | 刑事追诉 |
2.5 拒不配合识别
| 风险 | 说明 | 后果 |
|---|
| 控制人不回复 | 公司发函后控制人不回复 | 公司须在合理期限内报告注册处 |
| 控制人提供虚假信息 | 控制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 | 控制人刑事追诉 |
| 公司未主动识别 | 公司未主动识别控制人 | 公司罚款 |
| 公司隐瞒控制人 | 公司故意隐瞒已知控制人 | 刑事追诉 |
三、合规SOP(4步)
第1步(T+0):识别重要控制人
| 识别项 | 要求 |
|---|
| 直接持股 | 核查直接持股25%以上的股东 |
| 间接持股 | 逐层穿透核查间接持股25%以上 |
| 投票权 | 核查投票权25%以上 |
| 重大影响 | 核查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人 |
第2步(T+0–T+7):编制SCR
| 编制项 | 要求 |
|---|
| 登记内容 | 按第657条要求逐项填写 |
| 控制人声明 | 取得控制人签署的确认声明 |
| 公司声明 | 公司签署登记确认声明 |
| 备存地点 | 确定SCR备存地点并通知注册处 |
第3步(变动后7日内):更新SCR
| 更新项 | 要求 | 时间 |
|---|
| 控制人变动 | 控制人变动后更新SCR | 7日内 |
| 信息变更 | 控制人信息变更后更新SCR | 7日内 |
| 重新签署声明 | 变动后重新签署确认声明 | 7日内 |
| 通知注册处 | 如备存地点变更——通知注册处 | 7日内 |
第4步(持续):维护与检查
| 维护项 | 要求 |
|---|
| 定期检查 |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SCR准确性 |
| 配合执法 | 配合注册处/警方查阅 |
| 保留记录 | 保留SCR变更历史记录 |
| 秘书复核 | 秘书定期复核SCR合规性 |
四、真实案例(3类典型场景)
| 编号 | 公司情况 | 风险 | 补救措施 | 结果 |
|---|
| 案例1:深圳科技公司香港子公司 | 公司成立三年从未备存SCR——注册处抽查发现缺失 | 未备存SCR→罚款HK$1万+刑事追诉风险 | 立即识别控制人→编制SCR→取得控制人声明→向注册处补报 | 第10天SCR编制完成,注册处从轻处理 |
| 案例2:广州贸易公司香港公司 | SCR只登记了直接股东——未穿透识别间接控制人 | 控制人识别遗漏→登记不实 | 逐层穿透核查→识别间接控制人→更新SCR→重新签署声明 | 第15天SCR更新完成 |
| 案例3:杭州电商公司香港公司 | 控制人变动后SCR未更新——注册处发现 | 变动后未更新→罚款 | 立即更新SCR→取得新控制人声明→缴纳罚款→建立更新机制 | 第7天SCR更新完成 |
五、FAQ
Q1:什么人属于重要控制人?
依据第622章附表5,重要控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25%以上、投票权25%以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人。如无人达到上述标准,公司须在SCR中注明”无重要控制人”。
Q2:SCR是否对外公开?
不公开。SCR仅供执法机关(警方/注册处)查阅,公众无查阅权。公司股东也无直接查阅权,须经公司同意。这与股东名册不同。
Q3:控制人变动后多久须更新SCR?
须在控制人变动后7日内更新SCR,并取得新控制人签署的确认声明。如未及时更新,罚款。建议建立控制人变动监控机制,确保及时更新。
合规提示
- 所有香港公司须备存SCR——未备存可被罚款HK$1万并面临刑事追诉。
- 重要控制人识别须逐层穿透——间接持股25%以上的控制人不可遗漏。
- SCR不对外公开但须配合执法——执法机关有权随时查阅,公司须如实提供。
官方参考资料
| 编号 | 法规/文件名称 | 发布机关 |
|---|
| 1 | 《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53条(备存义务)、第654条(备存地点) | 香港公司注册处 |
| 2 | 《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55条(备存形式)、第657条(登记内容) | 香港公司注册处 |
| 3 | 《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58条(查阅权)、第660条(失职罚款) | 香港公司注册处 |
| 4 | 《公司条例》(第622章)附表5(重要控制人识别标准) | 香港公司注册处 |
| 5 | 公司注册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指引(2025年修订版)》 | 香港公司注册处 |
作者署名:深港公司合规观察(独立第三方研究,按公开法规整理,不构成个别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