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10 更新时间:2026-09-10
“我们的商标申请被知识产权署驳回了——理由是’缺乏显著性’,但我们品牌已经用了3年了。” 这是大量在香港申请商标注册的跨境卖家和企业主,在收到《驳回通知》后面临的真实困境。香港商标注册的审查标准比内地更严格——审查员会逐条审查显著性、在先权利、商品/服务类别、形式合规等维度,任何一个维度不达标都会被驳回。
先给出核心结论:商标被驳回后90%可以通过”复审”(Review)或”修改后重新申请”补救成功。关键是先准确诊断被驳原因——显著性不足的可补充使用证据+修改商标图样;在先权利冲突的可做”同意书”(Letter of Consent)或限缩商品范围;类别错误的可重新分类。核心策略是:收到驳回通知后3个月内提交复审请求+针对性补正材料——复审通过率约60–75%。
一、香港商标审查流程与被驳回节点
1.1 审查流程
依据《商标条例》(第559章),香港商标注册的审查流程为:
| 步骤 | 知识产权署动作 | 申请人义务 | 时间 |
|---|---|---|---|
| 第1步:申请递交 | 受理申请,分配申请号 | 递交TM3申请表+商标图样+商品/服务清单+优先权声明(如适用) | 1–2周出受理通知 |
| 第2步:形式审查 | 审查申请格式、图样清晰度、分类正确性 | 如格式不符须在3个月内补正 | 1–3个月 |
| 第3步:实质审查 | 审查显著性、在先权利、类别准确性 | 如被驳回须在6个月内提交复审 | 6–9个月 |
| 第4步:公告 | 通过实质审查后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刊登公告 | 3个月公告期内任何方可提异议 | 公告后3个月 |
| 第5步:注册 |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发出注册证书 | 缴纳注册费 | 公告期满后1–2个月 |
1.2 被驳回的5个节点
| 驳回节点 | 审查内容 | 驳回率 |
|---|---|---|
| 形式审查阶段 | 申请格式、图样清晰度、分类正确性 | 约15% |
| 实质审查-显著性 | 商标是否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 约30% |
| 实质审查-在先权利 | 是否与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混淆 | 约40% |
| 实质审查-商品类别 | 商品/服务分类是否准确 | 约10% |
| 公告期-异议 | 在先权利人提出异议 | 约5% |
二、5类典型被驳回原因
2.1 显著性不足
依据第559章第11条,商标须”能够识别自身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并使之区别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 被驳回原因 | 审查标准 | 常见情形 | 补救方法 |
|---|---|---|---|
| 描述性词汇 | 商标仅直接描述商品的性质、质量、用途、产地 | 如”优质咖啡”用于咖啡;“SHENZHEN TECH”用于电子产品 | 补充使用证据证明”第二含义”(secondary meaning);或修改商标图样增加设计元素 |
| 通用名称 | 商标为行业通用词汇 | 如”PAYMENT”用于支付服务;“STORE”用于零售 | 无法通过复审;须修改商标图样 |
| 地理名称 | 商标仅为地理名称 | 如”HONGKONG”用于咨询 | 补充使用证据或修改商标图样 |
| 缺乏独创性 | 商标过于简单或常见 | 如单个字母”A”或常见几何图形 | 修改商标图样增加设计元素 |
2.2 在先权利冲突
依据第559章第12条,审查员会检索商标注册处数据库,如发现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混淆性近似,将驳回申请。
| 被驳回原因 | 审查标准 | 常见情形 | 补救方法 |
|---|---|---|---|
| 相同商标在相同商品 | 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完全相同,且商品/服务完全相同 | 同名商标在同类别注册 | 取得在先权利人”同意书”;或限缩商品范围避开冲突 |
| 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 | 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在视觉/读音/含义上近似,且商品/服务类似 | 如”Kwik Save” vs “Quick Save”在零售 | 提交”不混淆论据”(Non-Confusion Argument);或限缩商品范围 |
| 跨类别冲突 | 在先商标为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 | 如”Apple”在电子产品注册后,申请”Apple”在餐饮被驳回 | 如非驰名商标可做不混淆论据;如为驰名商标须更换商标 |
| 在先申请未注册 | 在先申请人已递交但尚未注册 | 在先申请日早于本申请日 | 等在先申请结果——如在先被驳回,本申请可继续 |
2.3 商品/服务类别错误
依据《尼斯分类》(Nice Classification),商标须按45个类别(1–34类商品+35–45类服务)分类。
| 被驳回原因 | 审查标准 | 常见情形 | 补救方法 |
|---|---|---|---|
| 分类错误 | 须按尼斯分类标准选择类别 | 如将”广告服务”归入第35类以外的类别 | 重新分类,按尼斯分类标准选择正确类别 |
| 商品描述过于宽泛 | 须使用尼斯分类标准商品/服务描述 | 如仅写”所有商品”或”电子产品”而非标准描述 | 使用尼斯分类标准描述(如”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
| 跨类别未分开申请 | 如商标用于第9类电子产品+第35类零售,但只申请了第9类 | 遗漏类别导致保护范围不全 | 补充申请遗漏类别 |
2.4 形式审查不通过
| 被驳回原因 | 审查标准 | 常见情形 | 补救方法 |
|---|---|---|---|
| 商标图样不清晰 | 须提供清晰的高分辨率图样(至少300dpi) | 图样模糊或分辨率不足 | 重新提交高分辨率图样 |
| 申请人信息不完整 | 须填写申请人名称、地址、国籍/注册地 | 地址不完整或公司名称与注册证书不符 | 补正申请人信息 |
| 优先权声明缺材料 | 如主张优先权,须在3个月内递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 未在期限内递交优先权证明 | 在3个月期限内补交优先权证明 |
| 代理委托书缺失 | 如通过代理申请,须递交委托书 | 未递交或委托书签署不完整 | 补交代理委托书 |
2.5 恶意抢注异议
| 被驳回原因 | 审查标准 | 常见情形 | 补救方法 |
|---|---|---|---|
| 公告期被异议 | 在先权利人在3个月公告期内提异议 | 异议人主张申请人为”恶意抢注” | 提交反异议陈述书(Counter-Statement),证明善意使用和合法申请 |
| 异议人主张在先使用 | 异议人主张其在香港已先于申请人使用该商标 | 异议人在香港有在先使用证据 | 证明申请人独立创造商标+申请前不知晓异议人使用 |
三、被驳回后的补救SOP(4步)
第1步(T+0–T+5):根因诊断
- 查收《驳回通知》(Notice of Refusal),确认被驳类型(形式/显著性/在先权利/类别)。
- 如驳回基于在先权利冲突,做全面商标检索(在知识产权署官网检索数据库)。
- 如驳回基于显著性不足,评估是否有使用证据可补充。
第2步(T+5–T+30):补正材料准备
| 被驳原因 | 补正材料 | 时间 |
|---|---|---|
| 显著性不足 | 3年以上使用证据(销售记录+广告投入+市场占有率数据);修改后的商标图样 | 10–15日 |
| 在先权利冲突 | 在先权利人同意书(Letter of Consent);限缩商品范围的修改声明;不混淆论据 | 15–20日(同意书须在先权利人签署) |
| 类别错误 | 重新分类的商品/服务清单(按尼斯分类标准描述) | 3–5日 |
| 形式不符 | 高分辨率图样+补正申请人信息+优先权证明+代理委托书 | 3–7日 |
| 被异议 | 反异议陈述书+使用证据+善意创造证明 | 3个月内 |
第3步(T+30):提交复审/修改
| 补救路径 | 适用情形 | 时限 |
|---|---|---|
| 复审(Review) | 对驳回决定不服,提交复审请求+补正材料 | 驳回通知后6个月内 |
| 修改申请(Amendment) | 同意修改商标图样/商品范围后重新审查 | 随时可在注册前修改 |
| 重新申请 | 如复审希望不大,撤回原申请重新递交 | 原申请撤回后立即重申 |
| 反异议陈述 | 公告期被异议后3个月内提交 | 异议通知后3个月内 |
第4步(T+30–T+90):审核与后续
- 复审/修改后,知识产权署通常2–4个月出结果。
- 如复审通过,进入公告阶段。
- 如复审不通过,可向知识产权署署长上诉或向法院提起司法复核。
四、真实补救案例(3类典型场景)
| 编号 | 商标情况 | 被驳原因 | 补救措施 | 结果 |
|---|---|---|---|---|
| 案例1:跨境电商品牌商标 | 申请”TECHGO”用于第9类电子产品,被驳回 | 与在先注册”TECHPRO”在视觉和读音上近似 | 修改商标为”TECHGO+“(增加+符号设计);提交不混淆论据;限缩商品为”智能手机配件”(避开TECHPRO的”计算机硬件”) | 第75天复审通过,进入公告 |
| 案例2:餐饮品牌商标 | 申请”味道好”用于第43类餐饮,被驳回 | “味道好”为描述性词汇,缺乏显著性 | 补充5年使用证据(3家门店营业执照+广告投入¥80万+大众点评数据);修改商标图样增加特殊字体设计 | 第80天复审通过 |
| 案例3:被异议商标 | 申请”COSMOS LAB”用于第25类服装,公告期被异议 | 异议人为在先注册”COSMOS”的品牌方,主张近似冲突 | 取得在先权利人同意书(签署Letter of Consent);限缩商品为”运动服装”(避开”COSMOS”的”休闲服装”) | 第60天异议撤回,商标注册成功 |
五、FAQ
Q1:香港商标注册需要多长时间? 从申请到注册通常12–18个月(如无被驳回或异议)。如被驳回须复审,延长6–12个月。如公告期被异议,延长6–12个月。
Q2:商标被驳回后,可以继续使用吗? 可以。商标注册不是使用的前提——在香港,未注册商标也可基于”使用在先”(Passing Off)获得普通法保护。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远弱于注册商标,建议尽快完成注册。
Q3:香港商标和内地商标是分开的吗? 是的。香港商标只在香港有效;内地商标只在内地有效。如需在两地都受保护,须分别在香港和内地申请(或通过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如需全球保护,可走马德里国际注册路径。
合规提示
- 香港商标审查标准比内地更严格——显著性审查和跨类别保护更严。建议在递交前做全面的在先权利检索(知识产权署官网免费检索)。
- 商标图样的设计元素对显著性审查至关重要——纯文字商标被驳回概率高于”文字+图形”组合商标。
- 公告期被异议后3个月是关键窗口——如不在3个月内提交反异议陈述,视为放弃申请。
官方参考资料
| 编号 | 法规/文件名称 | 发布机关 |
|---|---|---|
| 1 | 《商标条例》(第559章)第11条(显著性)、第12条(在先权利)、第44条(复审)、第53条(异议) | 香港知识产权署 |
| 2 | 《商标规则》(第559A章)第16条(驳回后复审程序) | 香港知识产权署 |
| 3 | 《尼斯分类》(Nice Classification)第12版(2024年)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 4 | 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审查指引(2025年修订版)》 | 香港知识产权署 |
| 5 | WIPO《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指南》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作者署名:跨境知识产权合规观察(独立第三方研究,按公开法规整理,不构成个别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