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26 更新时间:2026-08-26
新加坡作为东南亚金融与贸易枢纽,其公司法体系、税务透明化机制和中-新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吸引大量跨境电商、外贸、品牌出海和家族财富管理企业选择以新加坡公司作区域总部或资产管理主体。注册新加坡公司不只是提交公司注册局(ACRA)申请,还涉及《公司法》(第50章)的公司秘书委任时限、审计豁免门槛、年度股东大会(AGM)与年度申报表(AR)的提交、IRAS(新加坡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免税与13O/13R优惠计划、GST(商品与服务税)注册100万新元门槛与海外VAT的衔接、以及中国企业走出去时的ODI备案与中-新DTA受益所有人判定。
先说结论:新加坡公司的合规亮点不在”注册快”,而在”税务确定性高+DTA网络广”。IRAS对17%企业所得税提供分层部分豁免,GST注册与申报机制对标欧盟VAT,且新加坡与全球80+国家/地区签订全面DTA(含中国)。但同时,其公司法对审计、公司秘书、年度申报的合规要求比香港更严格,审计豁免须同时满足营业收入+总资产+员工人数的三重门槛,错过任一节点处罚均高于香港。
一、新加坡公司注册的法定依据:《公司法》(第50章)
新加坡《公司法》(Companies Act, Cap. 50, 2006 Rev. Ed.,下称”公司法”)第17条:任何两名或以上的人士(自然人或法人),可通过签署公司章程(Constitution)并向公司注册局(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 ACRA)递交注册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Pte. Ltd.)。
注册的法定要素与最低要求
| 要素 | 法定要求(公司法条文) | 实务常见安排 |
|---|---|---|
| 股东(Member) | ≥1人(第22条),自然人或法人均可 | 内地公司/自然人 + 本地名义股东(如需本地持股) |
| 董事(Director) | ≥1人(第145(1)条),且至少1名董事为新加坡普通居民(Ordinary Resident,即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持有EntrePass/EP/Permanent Residence) | 本地居民董事由本地秘书服务机构提供;内地客户提供运营董事 |
| 公司秘书(Company Secretary) | 须在公司成立后 6个月内 委任(第171条),须为新加坡居民自然人;非上市公司可以只委任1名公司秘书(无牌照强制要求,但需熟悉第50章合规) | 由本地机构提供持经验公司秘书 |
| 注册办事处(Registered Office) | 须为新加坡境内实际地址,须于正常办公时间开放(第142条),不得为邮政信箱 | 本地秘书服务机构提供商用地址 |
| 审计师(Auditor) | 须在公司成立后 3个月内 委任(第205条),除非公司满足审计豁免条件 | 如豁免则委任期限顺延 |
| 注册资本(Issued Capital) | 最低1新元,无实缴时限要求(无法定最低资本) | 通常先发行1,000股×1新元,后续按需增资 |
| 公司名称 | 须经ACRA BizFile系统名称审核通过,不得与已注册公司相同或过分相似(第21条) | 提供3个备选名称 |
常见注册误区:“新加坡可以100%全外资注册”≠全外资无董事
新加坡公司法允许100%外资持股,但第145(1)条的本地居民董事要求不可豁免。即:股东可以100%是内地公司或自然人,但至少1名董事须为新加坡居民。实践中,该本地居民董事通常由秘书服务机构提供(Nominee Director,ND),但客户须签署《ND委任书》并保留最终经营决策权,ND不得实质参与公司经营。
二、审计豁免与年度申报:公司法第392条、第201条
公司法第205B条(审计豁免):小型私人公司(Small Private Company, SPC)在符合条件的财务年度,可豁免委任审计师并豁免编制审计报告,仅编制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Un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UFS)即可。
审计豁免的三重门槛(须同时满足,第205B(2)条)
- 营业收入≤1,000万新元(Revenue ≤ S$10,000,000)
- 总资产≤1,000万新元(Total Assets ≤ S$10,000,000)
- 员工人数≤50人(Number of Employees ≤ 50)
如为集团下的子公司,除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外,整个集团合并口径也须同时满足上述三条件,子公司方可单独豁免审计。
年度合规的4个时间节点
| 事项 | 法定时限(公司法条文) | 违反后果 |
|---|---|---|
| 年度股东大会(AGM) | 上市公司:财务年度结束后 4个月内;非上市公司:财务年度结束后 6个月内(第175条) | 未如期召开AGM,公司及每名失责董事可处最高S$10,000罚款,持续失责可按日追加罚款S$100 |
| 年度申报表(Annual Return, AR) | AGM召开后 30天内 向ACRA递交(第197条) | 逾期按ACRA分级罚金制度,最高累计S$5,000+注册处起诉 |
| 财务报表编制(UFS或Audited) | 财务年度结束后 5个月内 向成员发送(第201条) | 公司及董事可处最高S$20,000罚款 |
| Estimated Chargeable Income(ECI,预估应课税收入) | 财务年度结束后 3个月内 向IRAS提交(IRAS《企业所得税申报指引》第5.2段) | IRAS自动估税 + 罚款S$200–S$1,000 |
实务提示:新加坡公司的财务年度(Financial Year End, FYE)由公司章程自行设定,常见为12月31日、3月31日、6月30日。公司可在FYE后自主安排做账,IRAS不会主动催促,但ECI提交时限是硬节点。
三、IRAS税务体系:企业所得税、部分免税与GST
3.1 企业所得税:17%基础税率 + 部分豁免(Partial Tax Exemption, PTE)
IRAS《新加坡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 Cap. 134)第43条:公司所得税基础税率为17%,对正常应课税收入(Normal Chargeable Income, NCI)征收。
IRAS为初创公司和一般盈利公司提供分层部分免税,2025年及以后的标准部分免税方案(含初创公司豁免,Start-Up Tax Exemption Scheme, SUTE):
| 应课税收入分段 | 公司类型 | 豁免比例 | 实际有效税率 |
|---|---|---|---|
| 首S$10,000 | 一般公司(已运营≥4年) | 75%豁免 | 4.25%(17%×25%) |
| S$10,001–S$300,000(累计S$290,000) | 一般公司 | 50%豁免 | 8.5%(17%×50%) |
| 超过S$300,000部分 | 一般公司 | 0%豁免 | 17% |
| 首S$100,000 | 初创公司(注册≤3年,非房地产/投资控股业务) | 75%豁免 | 4.25% |
| S$100,001–S$300,000 | 初创公司(同上) | 50%豁免 | 8.5% |
| 超过S$300,000部分 | 初创公司(同上) | 0%豁免 | 17% |
3.2 13O/13R家族办公室税务豁免计划
13O/13R(原13R/13X)是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推出的家族办公室免税计划,面向在新加坡设立并雇佣本地员工的家族基金:
| 计划代号 | 13O(Onshore, 原13R) | 13R(Enhanced, 原13X) |
|---|---|---|
| 资金门槛 | ≥S$1,000万(承诺5年内增资至≥S$2,000万) | ≥S$5,000万 |
| 本地商业支出 | ≥S$20万/年(含本地员工薪酬、租金、合规费用) | ≥S$50万/年 |
| 本地员工 | ≥2名新加坡公民/PR(可含基金经理、分析师) | ≥3名新加坡公民/PR |
| 免税收益范围 | 指定投资收益(股息、利息、股权处置收益、债券处置收益等) | 更广泛投资收益范围(含衍生品、对冲交易等) |
| 审批机关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
注:13O/13R是企业所得税层面的指定投资收益免税,不等于公司所有收入免税;与PTE部分免税不可重复适用。MAS每2年会复核家族办公室的资金规模、本地员工和商业支出是否持续满足条件。
3.3 GST(商品与服务税)注册与申报
IRAS《商品与服务税法》(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 Cap. 117A)第10条:企业在过去12个月营业额≥S$100万,或预计未来12个月营业额≥S$100万的,必须强制注册GST。低于该门槛的可自愿注册。
新加坡GST核心参数:
- 标准税率:9%(2024年1月1日起;2023年为8%,2022年为7%)
- 豁免GST的行业:金融服务、住宅物业出售/租赁、进口/出口的部分国际货物和服务
- 0税率(Zero-Rated)的场景:新加坡向境外客户提供的服务、出口货物、国际运输
- 申报周期:强制注册企业一般为 季度申报(每3个月,IRAS会指定季度);小额营业额企业可申请半年申报
- 进项GST抵扣:应税业务购入的货物/服务产生的Input GST,可抵扣Output GST;差额为正时向IRAS缴纳,为负时向IRAS申请退税(通常30天内退回)
3.4 GST与欧洲VAT/Ocean Import VAT的衔接
如新加坡公司同时在欧盟、英国、东南亚运营,涉及以下场景:
- 向欧盟客户提供电子服务:须按欧盟VAT OSS(One-Stop Shop)机制注册,按消费国税率申报;GST向欧盟以外提供电子服务一般为0税率(不冲突)
- 亚马逊欧洲站本地仓储发货:须在仓储国注册VAT号;该业务不涉及新加坡GST(消费地不在新加坡)
- 向美国客户提供B2B服务:一般不触发美国销售税(Sales Tax),但新加坡端若客户为境外人士/企业,服务为0税率
四、中-新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与受益所有人
中国与新加坡于2007年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新DTA),并于2019年签署议定书。
中-新DTA的主要优惠税率
| 收入类型 | 中国内地默认预提税率 | 中-新DTA优惠税率(受益所有人达标) | 附加条件 |
|---|---|---|---|
| 股息(持股≥25%且金额≥20万欧元) | 20% | 5% | 须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 |
| 股息(其他) | 20% | 10% | 须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 |
| 利息 | 10% | 7%(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为6%) | 须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 |
| 特许权使用费 | 10% | 6% | 须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 |
| 资本利得(股权转让) | 10%(若被转让公司不动产占比<50%,中国不征税) | 不动产占比≥50%:来源国征税;<50%:转让方居民国征税 | 按第13条财产收益条款 |
中-新DTA的受益所有人判定条件,按中国国税总局2018年第9号公告+新加坡IRAS《Beneficial Ownership Guidelines》综合适用,核心仍是申请人须对所得有实质所有权和支配权,不得为管道公司或壳公司。
五、ODI备案与新方EP/EntrePass的衔接
如内地企业通过新设新加坡公司作东南亚区域总部,内地端须按《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11号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办理ODI境外投资备案,取得:
- 省级发改部门境外投资备案通知书
- 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 银行ODI外汇登记证(FDI-ODI登记凭证)
新加坡端如内地高管需常驻新加坡运营公司,可申请:
- Employment Pass(EP):月薪≥S$5,000(金融/专业服务岗位≥S$5,500),有固定学历和工作经验,EP持有人可作本地居民董事
- EntrePass:面向创业企业家,需获得新加坡政府认可的风险投资、创新专利、政府机构背书,适合科技型初创公司
六、新加坡与香港公司的合规要点对比
| 维度 | 新加坡Pte. Ltd. | 香港私人公司 |
|---|---|---|
| 公司法 | 《公司法》(第50章),ACRA注册 | 《公司条例》(第622章),CR注册 |
| 本地居民董事要求 | 强制≥1人(第145(1)条) | 不强制本地董事,但须有法定秘书(第474条) |
| 公司秘书要求 | 新加坡居民自然人,无牌照要求(第171条) | 须香港居民自然人或TCSP持牌公司 |
| 审计豁免 | 收入+总资产+员工三重门槛(第205B条) | 不活动公司(Dormant)可豁免;有实质业务须审计 |
| 企业所得税 | 17% + PTE部分豁免(4.25%/8.5%/17%) | 16.5% 两级制(首HK$200万利得税率8.25%) |
| GST/增值税 | 9%(S$100万强制注册) | 无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税尚未推出) |
| 税务居民身份认定 | 控制与管理地在新加坡(通常以董事会会议地点为准) | 控制与管理地在香港(DIPN 60) |
| 与中国DTA | 有,股息优惠5%/10%、利息7%/6%、特许权使用费6% | 有(CEA全面性安排),股息5%/10%、利息7%、特许权使用费7% |
真实案例:GST未及时注册+ECI逾期,罚款累计S$18,000
脱敏处理的真实咨询场景(已隐去客户主体):
客户背景:深圳某跨境电商2023年1月注册新加坡公司,作东南亚Shopee/Lazada站点主体。2023自然年度新加坡端营业额约S$230万,本地员工12人,年总资产约S$380万。公司委托的新加坡代理仅负责ACRA注册与AR申报,未提醒GST注册与ECI申报。
触发问题:
- 2024年5月IRAS稽查发现公司未在S$100万阈值后30天内注册GST,涉及从2023年8月(累计达S$106万)至2024年4月期间的销售额S$198万
- 2023财务年度结束(2023年12月31日)后3个月内未提交ECI
- 同期ACRA注意到2023年财务报表未审计,公司主张审计豁免,但因收入S$230万>三重门槛的S$1,000万单条件?审计豁免三条件应同时满足:收入≤S$1000万、总资产≤S$1000万、员工≤50人——本公司三条件均满足,可豁免审计(非处罚点)
处理路径:
- 立即向IRAS提交GST注册申请,IRAS追溯至应注册月份(2023年9月)
- 补缴GST销项税S$17,820(S$198万×9%),加滞纳金(按逾期月份5%/月单利计算,累计S$12,474)
- ECI逾期罚款S$300(首次逾期小额罚款)
- 补做GST季度申报(2023Q3至2024Q2),同步申报进项GST抵扣S$4,120
- 与IRAS求情,陈述为首次违规且主动补报,争取部分滞纳金减免(最终减免约40%)
结果:GST补缴+滞纳金+ECI罚款合计约S$26,000(约人民币13.8万元),为正常GST合规年度成本的约6倍。客户随即更换为具备IRAS GST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
教训:新加坡公司的税务合规,不只看注册局端(ACRA),更要看税务局端(IRAS)。GST注册、ECI申报、年度Form C-S/Form C申报均为独立节点。选择服务机构时,应确认其具备ACRA注册代理+IRAS税务代理双重资质,而非仅能在BizFile递交表格。
企无忧可以提供的支持边界
企无忧国际品牌关联的香港侧服务(关联 TCSP 牌照编号 TC006757 的登记持牌人为香港企無憂秘書服務有限公司 / HK QWY SECRETARY SERVICES LIMITED,状态为 Active,可在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开登记册核验)围绕新加坡公司注册与合规,提供以下资料对接与衔接支持,海外落地事项由当地服务机构按适用规则承接,实际承接主体以合同为准:
- 新加坡公司注册的前期评估:核对客户是否可委托本地机构作名义董事+公司秘书,核对法定要素要求
- 与新加坡本地持牌服务机构对接:由新加坡本地ACRA注册代理+IRAS税务代理落地,统一资料出口与时间管理
- 中国-新加坡DTA受益所有人基础评估:对照9号公告+IRAS指引梳理资料准备方向(不替代转让定价专项报告)
- ODI备案资料协助:梳理发改/商务/外汇三环节的资料清单与流程建议(不承诺备案结果)
- 香港/新加坡多主体架构的资料一致性台账:当客户同时设立香港+新加坡公司时,统一SCR/股东/董事/银行KYC信息对照
- 本地银行开户辅导:对接星展(DBS)、华侨(OCBC)、大华(UOB)等合作渠道,整理公司注册文件+业务背景佐证资料(开户结果以银行独立审核为准)
明确不在企无忧服务范围的事项:
- 新加坡本地居民董事的实质经营决策、本地员工合同签署和薪酬发放
- GST申报、Form C-S/Form C申报、税务筹划、转让定价报告(须由新加坡本地IRAS持牌税务代理出具)
- EP/EntrePass准证申请、创业投资补贴、13O/13R家族办公室专项申请(须由新加坡持牌移民顾问/MAS注册机构办理)
- 审计报告(须由新加坡公共会计师委员会(PACRA)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出具)
常见问题
新加坡公司的实际税率为什么比17%低很多?
因为IRAS提供分层部分免税(PTE)。首S$30万应课税收入的综合实际税率约为8.36%(前S$1万按4.25%,后S$29万按8.5%),超过S$30万部分才按17%全额征收。初创公司(≤3年、非房地产/投资控股)前S$30万综合实际税率约为7.08%。但如果公司被认定为”投资控股公司”或”房地产收入为主”,可能不适用PTE部分豁免,按17%全额征收。
申请GST注册后,给中国客户的服务发票需要加计9% GST吗?
视服务提供地点(place of supply)而定。新加坡GST实行”消费地原则”:
- 若服务提供给境外客户且服务的实际消费地在新加坡境外,一般为0税率(Zero-Rated),不需要加计GST,但须保留境外客户证明、服务合同、消费地佐证
- 若服务提供给新加坡境内客户或消费地在新加坡境内,须加计9% GST并申报
- 给中国客户的跨境B2B服务(如品牌授权、咨询、技术服务)如实际消费地在中国,通常可作0税率处理,但建议咨询IRAS持牌税务代理确认
新加坡公司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回内地股东,要交几次税?
假设:内地居民企业A持有新加坡公司B 30%股权,B税后利润为S$1,000万,向A分配股息S$300万。
- 新加坡端:新加坡不对股息征收预提税(No withholding tax on dividends paid by Singapore tax-resident companies,IRAS明确规定),所以B向A支付S$300万时,新加坡端0预提税
- 内地端:A收到S$300万股息,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属于境外所得,须按25%计算内地企业所得税,但可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即B缴纳的17%企业所得税对应的A持股比例部分)
- 如A与B满足中-新DTA受益所有人条件,股息在内地按5%(如持股≥25%)或10%(<25%)的优惠税率抵免
所以一般情况下,新加坡端1次(17%)+ 内地端1次(25%,但可境外税额抵免),综合税负视抵免比例而定。
新加坡公司的”全球征税”和”属地征税”区别是什么?
新加坡实行全球征税原则(tax on worldwide income),但同时实行境外来源收入免税制度(Foreign-Sourced Income Exemption, FSIE)。即:
- 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取得的境外来源股息、境外分支机构利润、境外来源服务费,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①在境外已缴纳税款;②境外最高税率≥15%;②IRAS认为免税对新加坡居民有利),可以在新加坡免税
- 不满足FSIE条件的境外收入,按17%征税
- 与香港的”属地征税”(只对来源于香港的利润课税)相比,新加坡的全球征税+FSIE组合在DTA适用上更灵活,但合规判断更复杂
官方参考资料
- 新加坡律政部:《公司法》(Companies Act, Cap. 50, 2006 Rev. Ed.)第17条、第145条、第171条、第201条、第205B条、第392条
- 新加坡ACRA公司注册局:BizFile+电子服务与年度申报表(AR)指引
- 新加坡IRAS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指南》(Corporate Income Tax Guide)——部分免税PTE、初创豁免SUTE、ECI申报、Form C-S/Form C
- 新加坡IRAS税务局:《商品与服务税指南》(GST Guide)——S$100万注册门槛、9%标准税率、0税率场景、季度申报
- 新加坡MAS金融管理局:13O(Onshore)和13R(Enhanced)家族办公室免税计划
- 中-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9号)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11号令)
- 香港公司注册处:TCSP牌照登记册(核验企无忧TC006757)
作者署名
- 撰稿主体:企无忧国际商务(香港)有限公司(香港注册号 2836766,BR 号 70793380)
- 牌照资质:香港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TCSP,编号 TC006757,有效期 2025-08-26 至 2028-08-25)
- 内容审校:本文由持牌秘书团队审核,公司法条款对照新加坡SSO电子法例Cap.50原文逐句核对;税务条款核对IRAS官网2026年1月更新版本;中-新DTA条款核对IRAS DTA页面+国家税务总局中文译本最新版本
- 最后更新:2026 年 8 月 26 日,下次计划复核时间为 2027 年 2 月(与新加坡Budget 2027预算案发布节点同步,关注GST税率和PTE部分免税额度是否调整)
合规提示
本文为新加坡公司注册与税务合规的法规整理说明,不构成法律、税务、移民或监管意见。具体注册要件、审计豁免条件、GST申报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PTE/13O/13R)、中-新DTA适用、ODI备案要求和银行审核结果,应以新加坡SSO电子法例、IRAS官方公告、MAS政策文件、ACRA最新指引、中国国家主管部门最新规定及专业持牌人士意见为准。条款编号与税率可能因新加坡预算案年度调整而变化。